更新时间:2018-07-14 13:37作者:才子老师
3、逐步实现持《居住证》人员享有公平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子女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权益;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小额贷款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加快推进农业人口转户。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别,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加快推进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完全失地的农民,可以直接就地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原则,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就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对半失地农民及未征收土地农民,鼓励其就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我市城市建成区及乐平市、浮梁县城区内的所有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乡)政府驻地的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户籍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四)全面解决新生儿落户问题。
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各地不得自行设立限制新生儿落户的附加规定,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五、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衔接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对转户农民给予一定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转户前已经落实计划生育的农业户籍夫妇,转户后仍享受原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