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3:42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五条全市不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对原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应继续使用,不必删除“户口性质”,可根据群众意愿免费更换户口簿。
第十六条 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照统计部门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公安部门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乡村的统计为乡村户籍人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实际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农村,是指我市除城镇以外,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聚居生活的地区。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城镇人口,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农村人口,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农村范围内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吴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均指城镇户口,户口迁移主要是指我市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和我市以外人口迁入我市城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吴忠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细则相悖的户籍管理规定,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