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3:42作者:王新老师
(四)居民在社区公共地址或单位公共地址落户的,人员信息中必须备注落户人员的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落户人员要与派出所、社区(或单位)共同签定《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见附件),居住地住变更的要及时申请变更户籍信息。
第八条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和外省市人口向我市农村转移。除生态移民外,原则上全市原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不得向我市农村迁移。户籍改革前农业户口因人口系统统计调整原因现为城镇人口的,符合迁移条件的可允许迁往我市农村地区。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申请。办理户口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理。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条告知。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虽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办理时限。对手续齐全按相关规定实行“一站式”服务,当场或当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简化户籍迁移手续。
(一)自治区内户籍人员落户的,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直接办理;
(二)外省户籍人员落户的,需先到迁入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准迁证,再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凡公安机关内部系统查询能够证实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书面材料。
第四章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