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3:4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租赁其他房屋(含营业房)居住的,可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四)在政府拆迁安置房居住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在安置房落户。购买安置房居住的可凭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和房屋所有人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购房协议落户。(新增)
(五)在单位集体宿舍居住的,可在单位或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凭与单位签订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及单位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办理。
(六)在本行政区划内农业人口在本县市区内进城落户的可直接办理。
第五条放开亲属投靠限制。
(一)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
(二)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亲属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明确了直系隶属关系的户口薄,公证机构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凡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的材料。
第六条放开人才落户限制。档案托管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中专、中技或初级以上职称人员落户,凭入户申请表、档案托管证明、毕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办理。
第七条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居委会或派出所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赁房屋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一)社区公共户口管理人为派出所户籍民警。
(二)派出所应加强与设立集体户的社区、单位的联系,实现对集体户的共同管理;
(三)对居民个人申请落户的,其户口落入公共户中集体户内;对二人以上共同申请落户的,可根据其意愿单独在公共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户主一般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