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0:55作者:李天扬老师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省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设区市政府实施相应配套政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认真贯彻《江西省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68号),规范各地举债融资;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的新增债券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牵头)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省财政对PPP示范项目,按照新引入社会资本金额给予实施地方政府一次性奖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探索开展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