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0:55作者:王华老师
2.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原农村籍应届毕业生,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毕业2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登记常住户口。
6.中专以上院校(含职业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7.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安置地或就业(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8.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除外)回国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就业(创业)地、原户口注销地、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9.举家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10.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其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三、加快办理城区农业人口转户
(五)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省公安厅牵头)
四、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2017〕3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提高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充分考虑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因素,对城镇化率较高及城镇化率提高较快的市县,增加其转移支付补助数额,增强财政保障能力。(省财政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