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0:53作者:王华老师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第二十七条〔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第二十八条〔购房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另一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二十九条〔务工经商迁移之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第三十条〔务工经商迁移之二〕在合肥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其他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达到1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第三十一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而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