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0:53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十二条〔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删除和补录等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报审批。
(二)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变更更正、删除和补录等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
(三)严格执行各类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四)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各级户籍内勤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户口负责,填表申报民警是直接责任人,上报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签名确认,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规定,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负责户口审批的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五)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严禁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
(六)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的;故意违反有关工作规定,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违反规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而造成后果的,对相关民警、派出所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十三条〔户籍资料、证件、印章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迁移、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材料要进行装订并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由户籍内勤民警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转交他人。办理户籍的计算机用户口令和密码或数字证书等由专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对已调离户籍内勤岗位的民警,各分县局治安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公安局治安、信息部门应立即终止其用户权限。
户口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安徽省户口专用章管理办法》执行,“已入户章”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执行。
第七十四条〔规范效力〕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户口管理的通知、规定、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未涵盖的内容,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规范解释机关〕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