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0:53作者:李一老师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分局;县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县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收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滥罚。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第七十条〔证明要求〕本规范中所需提供的其他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该单位或部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及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第七十一条〔户政窗口标准〕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户政窗口建设,规范办理户口工作,全面提高户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民警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更好地服务民生,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一)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应当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便民设施。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办事指南,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解决答复。
(三)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应当警容严整,窗口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四)严禁非警务人员办理户口业务。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业务必须由户籍内勤民警依法办理,协警人员可在民警的指导、监督下从事户籍管理的辅助性工作。非警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派出所领导和户籍内勤民警等相关责任人同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