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0 20:32作者:王新老师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①在台孤身一人的: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复印件;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②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③在大陆投资的: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④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的: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9)华侨定居入户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拟定居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一)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申请者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
(二)在国外无依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友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
(三)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在国内已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该亲属的户口不得因此由农转非或小城镇迁入大城市)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
(四)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驻外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收安置的;
(五)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在短期内又要求回国定居者,经其原单位同意复工复职或由原系统安排工作及解决住房,或者有单位聘请,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
(六)个别老人因水土不服,语言不通,生活不习惯等原因坚决要求返回原居住地,国内亲属能解决住房、赡养等问题的。
二、办理所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人申请回国定居申请报告;
(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定居申请表》(简称《申请表》,1式3份)、《中山市华侨定居受理表》(简称《受理表》,1份)。《申请表》须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规格为32×40mm);
(三)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复印件(相片页和入出境记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