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0 20:32作者:三水老师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家属。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的家属。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现役五、六级士官的家属。
二、所需证明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军官证》(或《文职证》);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划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属随迁小孩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户口簿。
(5)录用国家机关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地方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一)迁入地市、县公安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认识、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认识、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迁入地公安部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准迁证》
2、《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