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5:50作者:李天扬老师
(九)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十)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招生及分配证明、《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法院宣告失踪裁定书、《居民身份证》;留存《准予迁入证明》、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注销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市外户口迁入登记
市外户口迁入登记指公民户口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户口登记。复员转业、回国、失踪注销后寻回及由外省市监管场所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京入户的,视为市外迁入。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复员、转业及退伍军人:
1.本市兵源的提供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及市局或分县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
2.非本市兵源的提供市局《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提供的户口登记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
3.本市兵源参军后被部队退回的,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
以上人员还需提供所在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
1.录取学生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2.毕业分配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省市院校上学后退学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出国(出境)人员:
1.本市出国(出境)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遗失《护照》的,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2.出国前户口在外省市及非北京生源在京读书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提供市公安局开具《入户通知单》。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提供市公安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提供原注销户口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