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5:50作者:王华老师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姓名的变更更正
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指被逮捕、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的人员,不准变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生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4)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