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5:50作者:三水老师
6.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本市生源提供《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未分配工作的,出具学校证明。非本市生源提供中组部、人事部、市人事局出具的报户口介绍信,市局或分县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填写市内迁入登记簿(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地点填写由城区或县迁入);
2.计算机操作:
(1)按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迁入人的基本情况;
(2)变更现住址;
(3)迁入人为迁入地户主的,变更迁入地户内成员关系。迁入人系迁出地户主的,根据申办人意见,变更迁出地户内成员关系;
(4)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办理市内迁移时,系统自动弹出窗口,提示该人为限制迁移人员。确需迁移的应当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经批准后办理。上述人员尚未录入限制迁移标记的,要添加限制迁移标记;
(5)发送迁移信息。将系统自动生成的《迁移通知单》,通过系统发至迁出地派出所;
(6)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在迁入人原《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章,迁入人为迁入地户主的,变更迁入地《居民户口簿》户内成员关系。迁入人系迁出地户主的,变更迁出地《居民户口簿》户内成员关系并盖章;
(7)打印《居民户口簿》。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监外罪犯入户的,其《居民户口簿》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迁入”,不打印释放、解除劳教、管制、假释、缓刑等迁入原因;
(8)打印市内《增加人口变动卡》;
(9)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10)退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住房证明原件;留存《入户通知单》、住房证明复印件、村委会同意立户(入户)证明、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等;
(1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及监外罪犯办理入户后,填写《情况通报单》告知社区民警列管重点工作对象。
二、迁出地派出所工作程序
(一)接收迁移信息;
(二)填写市内迁出登记簿;
(三)打印《迁移通知单》,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迁出信息。在迁出人姓名栏加盖迁出章。迁出人为原户口登记地户主的,根据《迁移通知单》变更该户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