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5:50作者:王新老师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死亡登记簿;
(二)修改计算机数据;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打印《居民户口簿》(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内芯的,打印《居民户口簿》);
(五)打印《减少人口变动卡》;
(六)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死者“姓名”栏加盖死亡章,户主死亡的,变更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
(七)在《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五联注明“户口已注销”,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第四联加盖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五联、《居民户口簿》;留存死者《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四联;在家中及非正常死亡的留存相应证明。
第三条市内户口迁移登记
市内户口迁移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小城镇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以及非北京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户口为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市内迁移的,应当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经批准后办理。
一、迁入地派出所工作程序
(一)查验证件证明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4.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5.由本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