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6 21:53作者:王华老师
63.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对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网上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完成。
64.报考高校自主选拔(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须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省“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集中公示。符合相关高校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须填报特殊类型招生高校志愿。省招考院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录取。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省招考院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高校应在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前使用预留计划完成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原则上应全部录取,不得退档;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考院,进入“平行志愿”投档。未经教育部、省招考院集中公示的考生,不予投档和录取。
65.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须在省招考院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上报省招考院。经省招考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
66.本科第一、二批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高校,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在我省相应批次投档分数线下80分。
67.在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网上公开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网上公开征集志愿,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原报志愿无效。
68.高校和省招考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高校招生章程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考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69.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院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