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14:08作者:李一老师
2019年最新宁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缴纳比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小企业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建设的支持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
(二)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在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停征和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开展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物价局、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责任单位: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银川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