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13:55作者:李天扬老师
2、免征办理程序参照辽残联发[2015]22号文件。
(二)根据辽残联发〔2017〕41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残联于2016年11月向省人大内司委提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由1.7%调整为1.5%。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7号公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其中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修改如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决定已于2017年4月1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三)根据《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抵)费工作的通知》(鞍地税函[ 2017]103号)文件,对企业2017年多缴的残保金:
缴费人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退费或抵顶方式。选择退费方式的,由缴费人填写《鞍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费审核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资料手续(详见下文),经残联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费。选择抵顶方式的,由缴费人填写《鞍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顶审核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残联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缴费人在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期间,携带《鞍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顶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抵顶业务。
七、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