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13:55作者:王新老师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其他个人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三、工会经费
(一)按照辽宁省总工会《关于暂缓代收建会筹备金的函》(辽工发函字[2018]2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暂缓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请各缴费人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如实申报。如因缴费人的责任导致错缴的,一律不予返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1月15日)
解析:奔走相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工会筹备金不用交啦!附政策解读
(二)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 42号)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辽工发[2017] 47号)精神,现将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