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13:55作者:王新老师
1、执行期限
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
3、征收方式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调整为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即工资总额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
4、有关要求
执行期限内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缴工会经费,即费率不变仍为2%,缴费基数由原来工资总额全额调整为工资总额的40%。企业补缴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会经费时,仍按原规定缴纳。
附《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
(1)连续3年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成部分不再经地税部门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同级工会。
(2)连续3年2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3)经省总工会、省工信委共同认定的困难工业企业缓征3年工会经费。
四、河道费
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河道费。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