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13:53作者:三水老师
16.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季度申报时可以补充享受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第23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17.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税收优惠除外),可以同时享受。
18.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问题主要参考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