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13:53作者:李天扬老师
11.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1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如何填报所得税预缴报表?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 :符合条件的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查帐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执行减低税率政策)或15%(执行减半征税政策)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申报问题,总局正在修改申报软件。
1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吗?季度预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4.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是在年度汇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5.总局公告第23号从什么时侯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总局第23号公告规定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自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纳税人自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23号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