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1:50作者:三水老师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平台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在交易平台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