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1:50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应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或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市、县交易平台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制定各自的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就近选择交易平台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各级交易平台按照业务权限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