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1:50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八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各级交易平台按照业务权限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各级交易平台按照业务权限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交易平台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交易平台公告。
第二十一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交易平台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公示。
第五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交易平台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平台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