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1:48作者:王新老师
2018唐山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唐山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宅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市规划、住建、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规划、住建、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宅基地审批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在规划保留的乡(镇)、中心村周边留足发展用地,尤其是宅基地用地规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批。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一)村(镇)土地利用规划中保留的中心村,为有条件限制审批区域,充分利用规划内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或边角、坑塘等闲置土地,严禁村庄随意外延扩大;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