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1:43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章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与宅基地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评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由区县(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由区县(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四)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落实宅基地现状图、村庄规划图和宅基地预报十年计划表,并对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经村委会审核同意上报名单、依法批准的建房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县(区)、乡镇的检查。对没有落实上述制度的村,停止其农宅审批,待其改正并验收合格后恢复农宅审批。
第十三条 农宅用地申请与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民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申请,村委会张榜公布宅基地申请户名单;
(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和村委会研究确定申报名单和顺序,并张榜公布;
(三)乡镇、县(区)逐级审核汇总,申请农宅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四)市、县(区)逐级下达农宅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五)县(区)依据农宅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申报农宅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每个批次不超过五公顷;
(六)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审报农宅名单顺序审批农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