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3:55作者:王华老师
(四)受限制的行为是转让,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交换”三种情形。即在限制范围内的不动产,须在办证满3年后方可“买卖、赠与、交换”,在限制期间不得有“买卖、赠与、交换”的行为,但是继承、离婚析产、资产划转、作价入股、法院强制执行等不属于转让行为是可以办理的。
问:我在2017年6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现在与妻子离婚,约定该房归妻子所有,是否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答:可以,因为离婚析产不属于《通知》中转让的限制范围。
问:我在2017年7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现在法院将该不动产裁定给王五,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答:可以,因为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协助执行,办理该转移登记。
(五)不动产交易与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严格按照要求对住房转让资格进行审核,确保调控工作落到实处。
提醒:惠州二手房签约系统已对部分不动产“锁房”
惠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目前,二手房签约系统对于办证不满3年,无网签记录或网签时间在2017年4月9日后不动产进行了锁定。对于不在限制销售范围的,当事人可提出解除锁定申请,经不动产交易部门完成审核开锁程序后即可进行网签。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业务受理环节对住房转让资格将再次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的不予受理。通过交易、登记环节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住房限制转让工作落实到位。
惠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此前有关媒体报道、网络问政答复或业务服务窗口口头告知,在政策解读、答复等方面可能出现偏差或误导的情况,不能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最终应以此解读文件为准。
附:2017年惠州房地产“限售令”全文
惠市房监管办〔2017〕1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局、仲恺区房产管理中心,市地税局: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调控政策,现对《通知》第一条“严防投机炒作”中执行时间等有关标准予以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