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7:37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职称(职务)的具体条件。
第三十七条 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支教(从教)经历。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带学生实习实践可计算为支教时间。
对1999年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教师,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暂不作支教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要求。
第三十八条 凡2003年以后到“四大片区”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四大片区”评聘教师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四十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农村和“四大片区”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对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水平和专业课教学业绩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各级示范学校教师,在示范引领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结合所在机构职能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本人业务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级干部评聘教师职务,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校级干部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应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
(一)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二)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高级推荐条件。各地的评价标准和推荐条件可在省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评审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