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7:33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五条 专职从事电教教研、电教教材制作的人员必须紧密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应用与研究工作;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5篇以上,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可单列评审也可在相应的学科中评审。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评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八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教案、讲稿、论文、教科研项目批文和鉴定书等均需原件。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第三十一条 各市可以在坚持本资格条件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