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1:07作者:王华老师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
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诊(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以上)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生育医疗保险报销:
1.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携上述资料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3.经办人员进行待遇初审、复核;
4.大额费用按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审核审批人员签批;
5.窗口2个工作日内办结;
6.将审批后的待遇结算支付单移交市中心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将款项划拨到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享受生育待遇职工。
罕见病医疗保险报销:
(1)疾病诊断:符合条件的我市参保对象须按省文件规定到指定的诊断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诊断,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资格认定:凭《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填写《浙江省罕见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附件2),由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登记备案意见。保障对象登记备案后即可进入罕见病医疗保障程序,享受医疗救助。罕见病患者每年须在12月31日前复检一次,持《诊断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重新登记备案。
(3)定点诊治医院:参保人员须到省指定的诊断医院和由市卫计委确定的本市罕见病定点诊治医院(名单详见附表3),以及省内其他地(市)的罕见病定点诊治医院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