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6:58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做好并网接入服务
各电网企业要处理好保障可再生能源接入与电网投资及运行安全的关系。
一是加强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标准和规范,确保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二是统筹平衡当地光伏发电规划(或实施方案)和电网消纳能力,提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容量和布点建议,统筹规划电网接入,并就具体项目并网建设改造费用与项目投资收益进行经济性比较,作为备案管理部门参考依据。
五、认真落实电价补贴政策
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并随光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价格补贴政策。我市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及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将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适时调整。
(一)补贴实施主体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和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请各电网企业(包括: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公司、重庆乌江电力公司、重庆涪陵聚龙电力公司等)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电量补贴工作。
(二)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补贴0.42元/千瓦时(含税),对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85元/千瓦时),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
为支持发展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市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