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6:58作者:李天扬老师
开展分布式光伏扶贫工作,应根据农户精准扶贫原则,在具备日照条件的扶贫地区,编制分布式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明确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实施时序,并落实扶贫方式和建设条件,报市扶贫办、能源局共同批准后实施。
二、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对省市光伏电站实行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管理,省市须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指导下进行项目备案,重庆等省市在不发生弃光的前提下,不设建设规模上限。
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化原则在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投资(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依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能〔2014〕522号)和《关于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能〔2014〕523号)执行。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建设应符合所在地的光伏电站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制光伏电站建设方案(达到可研深度),落实项目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电网接入条件等。
三、严格执行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
按照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要求,光伏发电项目新采购的光伏组件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相关产品技术指标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5.5%和16%;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8%;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和10%;多晶硅、单晶硅和薄膜电池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2.5%、3%和5%,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7%,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20%。高倍聚光光伏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10%。上述指标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上述要求,通过竞争性比选机制,选择技术能力和投资经营实力强的光伏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开发企业应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达到上述技术指标的产品。各级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光伏扶贫发电项目,应优先采用“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应达到以下指标: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6.5%和17%以上;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30%以上;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2%、13%、13%和1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