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1:31作者:王新老师
针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该县在制定制度和办法时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方面,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划分时段、多予少取、区别对待”的原则,以2005年4月30日《青海省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为时间界限,即:2005年前已使用的农村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005年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出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只登记不确权;超占面积但符合分户条件的,申请分户后予以确权登记,不再实行有偿使用。
同时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确权方面,为妥善解决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引入司法公证程序,由司法部门提前介入,确保在确权登记上做到“零争议、无瑕疵”,对政府的确权、登记、纠纷处置、颁证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行进行监督,对确权登记的结果进行公证。增加确权登记结果的公信力,减少确权登记等工作的争议和漏洞。
在农村宅基地分配取得和审批方面: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用地标准,全县分三类控制区制定了不同的用地标准,在宅基地分配上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地位,在宅基地审批上采取“存量乡镇审批、新增县级审批”的审批原则。
在农村宅基地流转方面:考虑到内部流转难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因势利导,促进发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确定为本县县域农村居民。
在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方面:对历史遗留问题需实行有偿使用的本着“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以2005年划分界限,2005年后符合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定了有偿使用费的收取范围和三个区片标准;按照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和区片等级分类管理、分类收取,农村居民一次性收取,城镇居民按年度收取。
在农村宅基地退出方面: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对农村居民因发展规划、扶贫移民、地质灾害避让、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并享受政府性补助,集中搬迁到社区楼房或异地建房的、拆旧建新的实行无偿退出;一户多宅和超面积的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同时参考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全县分为三个区片制定了回购退出宅基地的价格标准(20、30、40元/平方米)。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的认定方面:参考户籍制度改革、婚姻法等规定,结合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规民约,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户的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