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30作者:三水老师
(二)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挂职单位作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所在部队的鉴定;
(七)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岗位、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三)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四)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