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30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岗位类别分开计算。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向单位主体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第十六条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同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双肩挑”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其领导职务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可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部门领导结合群众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审议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七)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述职,填写《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部门领导对被聘用至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上报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审议;
(三)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对聘用至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