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1:44作者:王华老师
(二)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三)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第四章 奖励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征收各类棚户区内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给予面积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评估价格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给予面积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评估价格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10%的奖励;20日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6%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3%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保障政策享受补助。
第五章 补偿协议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变更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第三十八条 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拨用房屋使用证等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