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1:44作者:三水老师
辽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市政府七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2013年8月28日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及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审计、监察、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