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4:45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一条部分业务费的管理
(一)省级单位承担的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其前期工作以及跟踪管理监督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委托的专业部门承担,所发生的部分费用在业主管理费中分摊列支,具体比例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与相关单位合同商定,但上限不得超过业主管理费的30%。
(二)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的工程监理费、项目预算审查费、项目可行性、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费及决算审计费按原开支渠道编入项目预算,其中工程监理费、项目预算审查费及决算审计费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相关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完成后,由委托部门直接支付到接受委托承担监理、审查、审计等任务的相关单位。其开支渠道分别为工程监理费、前期工作费和竣工验收费,其计提比例分别为项目工程施工费的1.5%、0.5%、0.5%。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项目决算、验收及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和审计,其决算审计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实施完成后,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共同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结余的项目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项目区耕地质量的提高和相关设施的配套完善,并将追加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一年后仍无法确定相关工作内容的,省财政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及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等具体业务工作委托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办。承办单位要具体跟踪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新增耕地率等分阶段提出检查核实意见,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所需工作经费依照第二十一条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追回项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项目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应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省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