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4:45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要求报送用款申请和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八)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支付工程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根据上报的工程进度报表,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
(三)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
第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财务管理机构不予支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政策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计算过程或结果误差或错误,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违法的负担和摊派。
第四章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中工程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工程施工实行直接委托监理制。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委托,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对各实施项目要单独设账,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必须与项目预算科目相对应。各分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控制在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项目预算指标规定范围内,超支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