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4:45作者:王新老师
第八条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必须实行直接委托预算审查制,由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组织审查。
第九条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必须按批准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的调整,地方承担项目由项目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核准。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账,省国土资源厅分批次集中向省财政厅报账。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一)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和按进度拨款相结合的办法,由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拨至省国土资源厅。项目启动时,省财政厅先预拨项目投资额的80%;其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拨付。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资金后,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用款申请和项目施工进度先预拨项目投资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并按工程报账进度分批拨款。
(二)省调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按实际调用指标的情况发文确认,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指标调剂文件,经核实后联合发文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市县财政支农专户。
第十二条地方自行占补平衡等项目,耕地开垦费省财政实行按季结算返还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在季后7日内将各县(市、区)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总额,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经核实后联合发文将征收开垦费总额的70%直接返还相关市县财政支农专户。余额在验收确认后结算返还。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返还资金后,及时会商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省级单位(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承担的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在省批准立项后,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从耕地开垦费中另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市县配套补助,用于对土地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基础设施配套补助,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列支。该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地方财政支农专户,全部用于当地政府提高土地质量、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相关的小型农田水利等支农重点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