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09:33作者:李一老师
2.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在2006年9月13日《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施行以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补偿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户籍在本村,但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置对象建设的房屋,以及户籍不在本村的被征收人建设的合法房屋或者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
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的,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四章房屋建成时间和不予补偿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房屋建成时间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各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对本村(社区)房屋的建成时间进行调查和登记,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区政府核准后,报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在“一户一宅”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合法取得的房屋除外。
(二)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以外的人员在本村建设的没有任何权属登记和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手续的房屋建筑物。
(四)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其他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时间段未签订协议也未搬迁腾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第五章安置房来源、过渡安置补偿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筹措方式为原地建设安置房、异地建设安置房和回购商品房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