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09:33作者:王华老师
市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章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指户籍在本村,政府征地决定发布之日前是本村常住人口,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村委会核定、报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居民执行。
(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后在本村,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指在政府征地决定发布之日前,户籍在本村,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四)外嫁女。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2013〕214号)的规定,具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以上四种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安置对象”)身份的认定,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经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
存在其他情形需要纳入安置对象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原则上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每人6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被征收人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安置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