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09:33作者:王新老师
(二)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公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三十三条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
(一)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征收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符合转学就读条件的,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依法办理。
(四)被征收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手续的,市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五)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保障,满足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居民的出行需求。
(六)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有效便捷服务,必要时实行上门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青苗和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安置原则上是指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以外进行安置。具体异地安置的界定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海棠区、鹿回头社区和半岭温泉等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三府〔2005〕138号)及其附件《三亚市城市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表》(三府〔2006〕124号)同时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已经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范围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