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0:27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有效地解决了处分罚当其过作用失衡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给予违纪党员和领导干部恰当的纪律处分,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但是在以往执纪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规定的不健全,往往没有体现出“重违纪、重处罚”,“轻违纪、轻处罚”罚当其过的原则。出现了“违纪的丢了饭碗、犯罪的还有饭吃”,如因计划生育问题被开除公职,违法犯罪的反倒保留公职的这种不公平的执纪现象。
即将施行的《条例》将有效的解决处分罚当其过作用失衡的问题。《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按照以前的规定:被判缓刑的公务员其职务自然撤销,保留公职,在缓刑期间按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如表现得好,就重新定岗定级,安排工作;如表现不好,则开除公职。以前的规定对被判缓刑人员留了很大的余地,最重要的是保住了公职,但也引发了社会的不平衡和公众的不公平感,大家议论“没有违法乱纪的,一个月挣不了多钱;成为犯罪分子的,国家还给发工资”。这一条规的修改也显示出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坚强决心。
第四,与党纪条规构成“网密捕鱼”的惩戒体系。
在原先行政处分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可以说纪检监察机关对一些违纪问题是无能为力的。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是:处分苦无党政纪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一样适用涉嫌违纪人员,即“法无明文不处分”;政纪条规本来就少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不是党员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一些违纪问题更无从着手。值得庆贺的是国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惩戒制度:比如有《检察官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
国家制定《条例》的目的不是使受处分的人越多越好,而是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兢兢业业、尽职尽责,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自觉遵守《处分条例》。
有人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没有必要要行政处分规定”。这里,有个假设问题“假如你违纪,你是愿意被开除党籍还是愿意被开除公职”,相信大家肯定选择“被开除党籍而不愿被开除公职”。这个时候,行政处分就彰显出它的硬性和刚性。国家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说“虽然全国500万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党员占绝大多数,但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行政处分”,在具体实践中与行政职务相关的违纪行为是应优先考虑给予行政处分的,也就是行政处分应发挥其应有的约束力,与党纪条规共同构成严密的监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