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9:17作者:王华老师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有关产权人对批准实施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本方案确定的各类补偿安置标准无异议或未依时提出书面意见,又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根据《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视为放弃补偿。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有关产权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领取补偿款后,15天内自行搬迁、清理好地上附着物和室内器具,依时将土地移交给国家。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执行。
(六)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材料并具体帮助被安置人统一办理规划定点、报建及用地手续。因办理手续而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增加的过渡安置补助费。
七、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八、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