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9:17作者:王华老师
四、安置手续及费用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好安置小区的详细规划和被安置户的安置用地规划定点及房屋报建手续。有关费用由用地建房者承担,原被拆迁房屋已办理了报建手续并交清有关费用的,办理新安置用地上建房的报建手续时,免收相等建筑面积相关费用。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好安置规划小区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和各户安置用地的供地手续。由用地者按25000元/亩(37.5元/m?2)承担部分农用地转用的上报审批税费,不足部分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原被征宅基地已办理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并交清有关费用的,办理安置用地供地手续时免收相等面积的税费。
3、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好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按最低标准收费。原被拆除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证书并已交清手续费用的,办理安置房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免收相等面积的费用。
五、奖励方案
被征宅基地农户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定界丈量并办理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领取补偿款、拆除地上房屋的,给予如下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一)按宅基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额的6%给予奖励。
(二)安置用地评估地价高于被征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的,按被征相等面积给予免收差价奖励;安置用地市场评估地价低于被征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安置面积给予差价补偿。
(三)安置用地上的房屋报建手续费,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城区农民在“三产”用地、留置用地建房有关报建费用减免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年第六期)中的优惠方案,适当减免。
六、权利、责任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有关产权人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本方案确定的各类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自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20日内书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分别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及审核确认各类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应行政部门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及本方案的实施。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有关产权人对补偿登记后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中具体内容、数据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举行听证会,认真听取研究被征地群众的不同意见并对照核实,确需修改的,按批复实施的标准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