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9:17作者:李天扬老师
2、产权调换安置
(1)调换条件:拆除农户住宅房屋后,该户他处住宅房屋或未征空闲宅基地可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人均20平方米,且征用宅基地后不安排新住宅地建房的,可给予房屋产权调换。
征用宅基地后给予住宅用地安置的,由其自行建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只给予货币补偿。
(2)调换方案:提供多种户型、不同面积的安置用房,由被拆迁农户自主选择小于其被拆建筑面积的户型安置房作产权调换。
(3)差价互补:计算被拆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安置房屋的市场成本价值,互补差价。
(4)安置房屋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房屋,自原住宅房屋被拆除之日起12个月内交付被安置人使用。
(二)临时过渡安置
拆除农户住宅房屋后,在规定过渡期限内,给予农户临时过渡安置。
1、安置方式及标准:在玉林城区范围内无偿提供每人不少于15平方米的周转房给被拆迁人临时居住,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不需安排周转房的,按原住宅房屋被拆建筑面积给予5元/米?2?月过渡安置补助费,拆除住宅房屋后先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助费。
2、过渡期限及责任: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从拆除原房屋之日至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不得超过12个月,超期不能交付使用的,在上述安置标准基础上,加付一倍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已安排新宅基地自行建房不作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从拆除原房屋之日至办理好安置住宅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再加上12个月。农户在此期限内未能建好新宅入住的,超期不再给予过渡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
(三)搬迁补助
拆迁住宅房屋,根据被拆建筑面积,按5元/米?2标准给予农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
地上附着物(包括青苗)能整体搬迁、移栽,不需毁坏的,只分别给予搬迁补助费、移栽人工费,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不能整体搬迁、移栽,需毁坏的,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一)地上青苗
按玉州区统一调查公布的《农作物青苗补偿价值》标准计补。
(二)地上非住宅构、建筑物
只作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其市场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程度确定,成新程度低于50%但尚能使用的,按50%计补,原已毁损不能使用的,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