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08:43作者:三水老师
6.建立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救助范围。
(四)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建立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高等学校、盟市、旗县(市、区)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学校四级联动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为完成乡村教师的系统培训提供保障。自治区教育厅要发挥好统筹规划和督查指导作用。
2.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力度。自治区教育厅要研究制定2016年至2020年校长教师能力提升培训规划,加大向乡村校长教师培训政策倾斜力度,确保到2020年,完成全区乡村校长教师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员培训,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深入实施“国培计划”,通过“乡村教师走出来、名优教师(校长)走下去、网络空间联起来”的培训研修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选拔培训10000名乡村骨干校长教师,进一步加强紧缺学科乡村教师培训。积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3.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进一步加强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三通工程”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到2017年底前,完成每位乡村教师不少于50学时的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推进每个乡村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
4.加强师范生职前培养和新教师入职培训工作。高等师范类院校要加强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建立和完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少于一个学期集中实习的制度,科学设计实习环节和办法,加强实习过程监督,切实提高实习的有效性。各盟市要建立新招聘乡村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合理设计培训方案、方式和内容,由盟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为期一个月入职前的实践培训,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适应教学岗位的能力。
(五)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
1.完善以旗县(市、区)为主的乡村教师队伍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乡村教师管理体制。各旗县(市、区)要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由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中心区和嘎查村学校师资调派、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及校长培养、选拔、任免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的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