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08:43作者:王华老师
1.落实乡村教师补贴政策。各地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苏木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61号)规定,落实乡村教师工作补贴。各地区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向乡村教师进一步倾斜,逐步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自治区将制定乡村教师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并对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2.加快实施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新建教师周转宿舍等方式,进一步加快乡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彻底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为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提供生活保障。同时,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本地区住房保障范围,予以统筹解决。
3.完善乡村学校岗位管理制度。各地区要落实乡村学校与城区同学段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相同的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量控制,教育部门动态调配”的原则,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旗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教学需求、教师变化等情况,统筹分配调剂使用,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项用于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鼓励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对于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紧缺学科优秀教师,可不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以鼓励优秀乡村教师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
4.实行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乡村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要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城镇中小学校教师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5.加大落实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乡村教师的表彰力度。自治区按照有关规定将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各盟市要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予以物质奖励。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